欢迎光临本店,登录 | 注册 | 会员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系统分类 > 网店帮助分类 > 入驻说明 > 平台入驻须知

浏览历史

平台入驻须知
厦门趣店科技有限公司

店铺类型:

1.旗舰供应商

商家以自有品牌(商标为R或TM状态)入驻厦门趣店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

品牌供应商可以有以下几种类型:

1. 经营一个自有品牌商品的品牌旗舰店;

2. 经营多个自有品牌商品且各品牌归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品牌旗舰店;

3. 卖场型品牌(服务类商标)所有者开设的品牌旗舰店。

     开店主体必须是品牌(商标)权利人或持有权利人出具的开设厦门趣店科技有限公司品牌旗舰店独占授权文件的企业。

2.专卖供应商

商家持品牌授权文件在厦门趣店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

有以下几种类型:

1. 经营一个授权销售品牌商品的专卖店;

2. 经营多个授权销售品牌的商品且各品牌归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专卖店。

     品牌(商标)权利人出具的授权文件不得有地域限制,且授权有效期不得早于2018年12月20日。

经营厦门趣店科技有限公司同一招商大类下两个及以上品牌商品的店铺。

3.专营供应商

有以下几种类型:

1. 经营两个及以上他人品牌商品的专营店;

2. 既经营他人品牌商品又经营自有品牌商品的专营店;

3. 经营两个及以上自有品牌商品的专营店。

一个招商大类下专营店只能申请一家。

入驻资质:

旗舰供应商

专卖供应商

专营供应商

1.企业营业执照及副本复印件并盖公司公章(2份)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盖公司公章(2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盖公司公章(2份)

4.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盖公司公章(2份)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并盖公司公章(2份)

 

6.店铺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7由国家商标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8.商家向支付宝公司出具的授权书

质检报告复印或产品质量合格证明,需提供近一年内送检的质检报告,或相对应批次差您的质检报告;需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专用章,第三方质检机构也可以;商家的每款产品均要出具质检报告,每个品牌、每个类目产品,至少要提交一份质检报告给厦门趣店科技有限公司详细情况见各类目的特殊资质要求。

若由权利人授权开设品牌供应店,需提供独占授权书(如果商标权人为自然人,则需同时提供其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若经营出售多个自有品牌的品牌供应店,需提供品牌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证明材料。

 

需有商标权人出具的授权书(若商标权人为自然人,则需同时提供其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品牌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证明材料。

自有品牌: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代理品牌:
(1)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上一级的正规品牌授权文件或正规采购合同及进货发票,若上一级的授权方或供货商为自然人,则需同时提供其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国外商标:需有《马德里条约》和商标保护通知书。

产地为境外商品的:印有品牌名称的海关进口报关单。







平台收费说明:

1.平台使用费

(1)商家应按照约定的费用标准和时间向平台指定账户支付平台使用费,平台使用费按商家店铺相应服务期期间缴纳;

(2)平台使用费按照商家在平台开设的店铺数量收取,即每开通一个拥有独立店铺ID的店铺,则应在开通前按照附件或补充协议(若有)中确定的标准缴纳平台使用费;

(3)商家店铺续展的,商家应在续展期开始日前缴纳续展期间平台使用费。

    2.商品销售服务费

(1)商家通过平台完成的每一单交易应按照附件或补充协议(若有)的约定向平台支付商品销售服务费;

(2)商家申请经营的商品类目及对应的商品销售服务费率见《平台商品类目》及相关补充协议(若有);

(3)商家在平台的交易额以平台记录的数据为准。商家经营的类目以商家签署的协议或其他补充协议(若有)约定为准,商家经营的商品品牌以平台审核通过的为准;

(4)商品销售服务费由平台通过系统自买家支付的货款中实时扣除。

3.其他费用

平台与商家签署的入驻协议附件或双方补充协议(若有)约定的商家应向平台支付的其他费用,按照附件或补充协议(若有)的约定收取。

1)双方按照下述约定对商家在平台完成交易的货款进行结算:

1)买家通过平台与商家进行交易的,货款须支付至平台指定账户中。

2)商家按照入驻协议或其他补充协议(若有)中确认的结算期与平台进行对账,平台系统在每个结算日自动生成结算单,商家确认无误后,可向平台发起提现申请,平台财务将向指定银行卡打款并通过提现申请:关于结算期及结算日约定如下:

双方选择月结的,以每个自然月为结算期,每个月1日为上月结算日;

双方选择半月结的,以每半个月为结算期,每月16日与次月1日为结算日;

双方选择其他结算期的,以选择的天数为结算周期,每个结算期满的次日为结算日;

以上结算日与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3)商家须向平台提供其在平台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开设的结算账户或银行账户以便平台完成货款结算,若商家账户信息变更,应提前3天通知平台,否则,因商家变更账户造成货款支付失败、迟延或错误,损失由商家自行承担。

4)双方根据入驻协议开展的业务以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

 

                       


© 2024 厦门趣店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并保留所有权利。 ICP备案证书号:闽ICP备17029191号

在线咨询